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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51474号“九沐健”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2 15:08 阅读(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中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阳九沐九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阳九沐九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9期《商标公告》第41751474号“九沐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沐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浴室装置;淋浴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919827号“九牧JOMO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厨房用抽油烟机;冰柜”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21070号“九木”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压力水箱;地漏”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30114号“九沐”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冷却装置和机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被异议商标“九沐健”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九沐”,含义上无明显区别。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灯;电暖器”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浴室装置”等商品上的“九牧 JOMOO”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区别明显,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751474号“九沐健”商标在“灯;电暖器”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