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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59420号“权杖萝卜丁NWQZLBD”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2 14:45 阅读(

  异议人:克里斯提•鲁布托
  委托代理人:上海协和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罗运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克里斯提•鲁布托对被异议人罗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40959420号“权杖萝卜丁NWQZLB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权杖萝卜丁NWQZLB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54532号“LOUBOUTI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洁肤乳液;清洁制剂;皮革漂白制剂”等;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36883号“CHRISTIAN LOUBOUTI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水;科隆香水;花露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消费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959420号“权杖萝卜丁NWQZLB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