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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91175号“中冀荆山草堂”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2 14:47 阅读(

  异议人:艾秀琪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刘淑玲
  委托代理人:廊坊市博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艾秀琪对被异议人刘淑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9期《商标公告》第41591175号“中冀荆山草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冀荆山草堂”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函授课程;教育;教育信息”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并提供了异议人历年所做的书画作品、异议人与被异议人结婚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存在婚姻关系,二者已构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由此,可以推定被异议人在申请被异议商标前,对异议人及其在先使用的“中冀荆山草堂”商标明确知晓,在未经异议人授权的情况下,被异议人以自身名义将“中冀荆山草堂”商标申请注册在第41类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591175号“中冀荆山草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