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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361036号“弗拉维FLAVI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2 14:38 阅读(

    异议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麦田在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5期《商标公告》第38361036号“弗拉维FLAVI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弗拉维FLAVIE”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32922318号“LAVIE HOME”商标、在先注册的第10888835号“LUOLAI LAVIE”、第10888815号“LAVIE HOME”、第10916906号“LAVIE BLANKET”、第10916917号“LAVIE PARFUMS”、第10916887号“LAVIE HOME WEAR”、第33283705号“LOVO”、第32941079号“廊湾家居”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广告宣传;广告版面设计;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会计”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361036号“弗拉维FLAVI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