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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36156号“小熬仙嗨吃家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2 14:25 阅读(

  异议人:张顺心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佰润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星火燎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张顺心对被异议人河南佰润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40936156号“小熬仙嗨吃家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熬仙嗨吃家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方便粉丝;方便面;米粉(粉状)”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的第28688545号“嗨吃”、第29395256号“嗨吃家”商标,在先注册的第32128572号及第36494040号“顺心嗨吃家”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咖啡;方便粉丝;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文字部分“小熬仙嗨吃家”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嗨吃”、“嗨吃家”文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936156号“小熬仙嗨吃家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