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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27361号“寓如意”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2 10:16 阅读()
异议人:上海易家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筑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乐清恩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腾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易家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乐清恩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39727361号“寓如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寓如意”指定使用于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电锁;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商品电子标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957738号、第18957672号“寓如意”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6类“资本投资;艺术品估价”及第43类“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旅馆预订”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727361号“寓如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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