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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28556号“BLD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2 10:07 阅读()
异议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宝伦敦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对被异议人宝伦敦控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40828556号“BLD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LDN”指定使用于第25类“帽(头戴物);围脖;手套(服装);汗衫”等商品、第35类“广告版面设计;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异议人对指定使用于上述全部商品和服务类别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的第34628826号“BOY LONDON及图”商标,在先注册的第13876268号、第18186146号、第23827360号、第19349953号“BOY LONDON及图”及第13875775号、第19349986号、第23820899号、第34628849号“BOY LONDON”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T恤衫;靴;鞋;理发用披肩”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不同,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875897号、第18178789号“BOY LONDON”商标,第18453119号、第18532146号、第23825355号、第31943992号“BOY LONDON及图”商标,第31947146号“BOY LONDON BOY LONDON及图”及第31930688号“B BOYLONDO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会计”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不同,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的第973732号“图形”商标,第13876268号、第18186146号“BOY LONDON及图”商标及第13876321号“BOY及图”商标,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足以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上述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方面的区别足以令相关消费者区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权益,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828556号“BLD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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