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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93719号“始祖猫 SHIZUMA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0 15:18 阅读()
异议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营市大鸿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圣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营市大鸿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39993719号“始祖猫 SHIZUM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始祖猫 SHIZUMA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钱包;背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87210号、第18828405号“始祖鸟”、第3124527号、第11662147号、第18828490号“ARC'TERYX”、第3124523号、第11662144号、第18828521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伞;手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始祖鸟”、“ARC'TERYX”、“图形”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该请求。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993719号“始祖猫 SHIZUMA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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