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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本质

发布于 2021-09-20 15:07 阅读(

首先,商标侵权的本质是对商标功能的妨碍和破坏。
 
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商标功能是确定侵权行为标准或者划定侵权界限的重要基础。商标侵权的本质,实质上是对商标功能的妨碍和破坏。从商标的定义来看,“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识别”功能,无疑是商标的原始和基本功能。同时,以该功能为基础,衍生出商标的品质保障、商誉承载等功能。这是由于经营者既然利用商标与自己的商品建立了唯一、稳定的联系,便于消费者通过其过往的消费经验选择特定商标的商品,并定位到固定的经营者进行产品质量的评价,则该商标经营者必然需要通过维持商品一贯且稳定的品质来维护商标在消费者心中的美誉度,并将商品信誉集于商标,增加消费者粘性和吸引力。
 
 
 
因此,商标既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也具有品质、信誉保障等衍生功能,无论是对基本功能还是衍生功能的破坏或妨碍,都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反之,如某种行为并未破坏或妨碍前述商标功能,则无需以侵害商标权为由禁止。
 
 
 
其次,作为商标侵权的阻却事由之一,即商标权利用尽原则。
 
商标权利用尽原则是指商标注册人或其许可生产的人一旦将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出售,商标权即告用尽,在商品的外观或品质未经改变的条件下,第三人在商标注册的地域内合法出售的上述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进行转售时,不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权利人无权阻止其在上述商品上继续使用同一商标。该原则作为商标侵权的阻却事由之一,旨在防止商标权人利用商标权划分市场或给自由贸易设置障碍。
 
 
 
从内涵而言,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至少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适用于商品流通领域;(2)转售者须合法出售(包括合法取得等);(3)转售的商品应当是“正品”;(4)商品的外观或品质未经改变;(5)转售的地域应为商标注册的地域,这是由商标权的地域性决定的。由此可见,销售正品系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前提条件,但并非所有销售正品的行为都能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从商标侵权的本质出发,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形下,如果销售正品时未改变商品的外观或品质,或者该种改变特别是外观上的改变不足以影响商标功能实现,均应认定为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