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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91808号“中机华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8 17:22 阅读()

  异议人: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中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中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第42891808号“中机华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机华科”指定使用于第12类“叉车;洒水车;拖拉机”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9299号“中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的“架空运输设备;航空仪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若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误以为双方商标具有某种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存在一定区别,故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七)、(八)项的有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891808号“中机华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