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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20715号“百变叶罗丽”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8 17:21 阅读()

  异议人: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秀英
  异议人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秀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2120715号“百变叶罗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变叶罗丽”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玩具娃娃”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13688号和第27636833号“叶罗丽”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文字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叶罗丽”,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120715号“百变叶罗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