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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31800号“玉满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8 17:08 阅读()

    异议人:深圳市国米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神州众达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澳昌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国米米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澳昌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第39631800号“玉满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玉满田”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申请日期为2019年7月12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039032号“玉满田”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货物展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形式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于“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或与之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玉满田”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631800号“玉满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