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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13477号“CROWN SLIM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8 17:06 阅读()

  异议人:维亚科姆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烽漫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维亚科姆国际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烽漫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2113477号“CROWN SLIM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ROWN SLIME”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非纸制围涎;游泳衣;雨衣;舞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围巾;腰带”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413427号“SLIME”、第7487883号“NICKELODEON SLIM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手套(服装);运动短裤”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然类似,但是双方商标在英文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都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其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113477号“CROWN SLIM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