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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527791号“喜来喜 XIWX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8 15:23 阅读()

  异议人:浙江信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广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喜来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信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喜来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9期《商标公告》第43527791号“喜来喜  XIWX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喜来喜  XIWX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铲(手工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91500号“喜来”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磨具(手工具)”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在先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527791号“喜来喜  XIWX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