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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36681号“AU-IN-PIXEL”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8 15:14 阅读()

    异议人:北京像素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思坦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像素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思坦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0期《商标公告》第43736681号“AU-IN-PIXE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U-IN-PIXEL”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82272号、第29276442号“PIXEL”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PIXEL”商标在“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736681号“AU-IN-PIXE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