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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明水渠停车场光伏发电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发布于 2021-09-18 15:07 阅读()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3日,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就当事人A公司涉嫌侵犯B公司专利号为ZL201120006102.6、名称为“城市明水渠停车场光伏发电装置”(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立案处理。经查,通过被控项目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对比:被控项目建设在楼宇顶层停车场上,没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明水渠”这一必要技术特征,也没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在所述的城市明水渠两侧设置支柱,所述的支柱用不锈钢横梁连接成明水渠停车场”这一必要技术特征。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佛山市知识产权局认为A公司项目“屋顶停车场光伏电站”没有落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判定A公司不构成侵犯涉案专利权,驳回B公司的请求。
2017年11月14日,B公司不服该处理决定,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2018年6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615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2019年4月29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过组织现场勘查和开庭审理,判决佛山市知识产权局没有违反法定程序。B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经最终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虽然涉案专利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无效决定宣告全部无效,但是目前该决定尚处在行政诉讼程序之中而未生效,尚不能确定涉案专利自始确定无效,原审法院基于已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涉案处理决定认定被控项目未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之结论正确,涉案专利的涉案无效决定的效力如何均不会影响到涉案处理决定,B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亦不能得到支持。综上,2019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佛山市知识产权局没有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情况,驳回B公司的其他上诉要求。
典型意义
该专利侵权纠纷案由2017年开始,前后经过初审、一审、终审历时两年多,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佛山市知识产权局胜诉,有较强的代表性。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充分肯定了佛山市知识产权局依法行使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职权,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案件的胜诉充分体现了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处理程序、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和行政诉讼应对水平等系列工作所取得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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