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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37486号“罗浮活”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8 10:38 阅读()
异议人:林惠英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祺名堂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罗浮活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林惠英对被异议人广东罗浮活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9期《商标公告》第42837486号“罗浮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罗浮活”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矿泉水(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9031号“罗浮山 LFS及图”、第32889684号“罗浮山”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复制、抄袭、模仿其在先商标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837486号“罗浮活”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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