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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61001号“凯旋良子”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8 10:26 阅读()
异议人: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谭国勇
异议人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谭国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0期《商标公告》第43661001号“凯旋良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凯旋良子”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按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35891号“良子及图”、第3143899号、第8128231号“良子”、第21602152号“脉度良子”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按摩”、第44类“美容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良子”,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商标为普通字体的汉字商标,该文字本身并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故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模仿、抢注其在先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良子”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661001号“凯旋良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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