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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92414号“富博大牧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8 10:15 阅读()

  异议人:山东大牧人温控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州富博温控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大牧人温控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州富博温控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3期《商标公告》第43892414号“富博大牧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富博大牧人”指定使用于第11类“空气消毒设备;润湿空气装置;空气净化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303268号“大牧人”、第38646621号“大牧人 BIG EXHAUSTFAN”商标、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的第38691553号“大牧人 BIG SHEPHERD”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空气加热器;排气风扇”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大牧人”,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关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892414号“富博大牧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