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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00352号“TRACK DDB”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8 10:47 阅读()

       异议人:宏盟国际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恒美(珠海)广告有限公司
  异议人宏盟国际控股公司对被异议人恒美(珠海)广告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9期《商标公告》第42800352号“TRACK DD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RACK DDB”指定使用于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26343号、第14960952号“DDB”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2类“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外文“DDB”,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此外,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及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PUBLICIS.SAPIENT”、“PUBLICIS”、“阳狮”、“恒美广告”等。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被异议人未就上述事实做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据。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意图,其行为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亦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800352号“TRACK DDB”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