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39757113A号“策之源THE SOURCE OF IDEA”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7 17:22 阅读()
异议人:上海策源置业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策之源物业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策源置业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策之源物业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5期《商标公告》第39757113A号“策之源THE SOURCE OF IDE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策之源THE SOURCE OF IDEA”指定使用服务分别为第35类“商业评估;民意测验”、第45类“实体安全保卫咨询;个人背景调查”等。异议人对第35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89223号“策源咨询”、第7036880号“策源商业”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专业咨询;商业调查”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咨询;市场分析;商业调查;商业专业咨询;价格比较服务;市场情报服务;关于响应招标的管理辅助;商业评估;民意测验”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文字部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策源”高度近似,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特点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757113A号“策之源THE SOURCE OF IDEA”商标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咨询;市场分析;商业调查;商业专业咨询;价格比较服务;市场情报服务;关于响应招标的管理辅助;商业评估;民意测验”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商标诚实信用原则和恶意抢注的区别 12-01
-
如何防止商标被恶意抢注 12-01
-
哪些情形属于恶意抢注使用域名 12-01
-
恶意抢注商标的原因有哪些 12-01
-
禁止恶意抢注商标的意义 12-01
-
什么是商标抢注行为 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