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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49948号“老凤匠”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7 17:12 阅读()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吉佳佳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吉佳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1049948号“老凤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老凤匠”指定使用于第14类“贵金属锭;首饰配件;手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8263号“老凤祥”、第908276号“老凤祥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贵重金属餐具;首饰;钟表计时器及其零部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汉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在部分类似商品上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14类“珠宝;首饰”商品上的“老凤祥”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构成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它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049948号“老凤匠”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