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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64894号“三佳福”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7 17:27 阅读()

    异议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金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三佳福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三佳福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42264894号“三佳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佳福”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力资源管理;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文档管理;会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服务上注册第3168320号“三福”商标、第36837018号“三福”商标、第38743953号“三福”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推销(替他人);进出口代理;拍卖;广告;商业专业咨询;职业介绍所;商业区迁移(提供信息);文件复制;会计;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侵犯了其在先企业商号权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264894号“三佳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