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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29382号“禧麦糕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7 14:49 阅读()
异议人:宁波蒸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汪记天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宁波蒸旺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汪记天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2029382号“禧麦糕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禧麦糕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设计;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营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99243号“禧麦XIMA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场所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禧麦”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合同及照片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在先使用“禧麦”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亦未能证明被异议人与其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明确知晓,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029382号“禧麦糕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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