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43160750号“路易明珠”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7 10:08 阅读()
异议人: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熙波
异议人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熙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5期《商标公告》第43160750号“路易明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路易明珠”指定使用于第19类“木地板;大理石”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30218号“新明珠”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陶土(原材料);石膏板”等。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侵犯其企业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160750号“路易明珠”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商标诚实信用原则和恶意抢注的区别 12-01
-
如何防止商标被恶意抢注 12-01
-
哪些情形属于恶意抢注使用域名 12-01
-
恶意抢注商标的原因有哪些 12-01
-
禁止恶意抢注商标的意义 12-01
-
什么是商标抢注行为 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