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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03600号“萨米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7 09:56 阅读()
异议人: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辛风军
异议人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辛风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5期《商标公告》第40903600号“萨米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萨米特”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餐馆”等。异议人引证在注册第1580759号“萨米特SUMMIT及图”、第13418008号“萨米特SUMMIT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19类“瓷砖;砖”以及第43类“会议室出租;养老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为普通字体文字组成,不属于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范围,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用于“瓷砖;砖”商品上的“萨米特SUMMIT及图”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瓷砖;砖”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均具有明显差异,且双方商标亦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另,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903600号“萨米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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