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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72164号“爱迪兔”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6 17:12 阅读()

  异议人:江阴爱居兔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德利
  异议人江阴爱居兔服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德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0期《商标公告》第43172164号“爱迪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迪兔”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53684号“爱居兔”、第19300648号“爱居兔EICHITOO”、第28875400号“爱居兔EICHITOO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衬衫、服装、裤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模仿、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172164号“爱迪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