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金榜研究院 > 金榜讲堂 >

进口商中文标识使用行为的商标侵权分析

发布于 2021-09-16 09:06 阅读()

制止他人商标侵权行为是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基本法律手段,而混淆或混淆的可能性是划定商标保护范围的基础,也是认定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界限与关键。此即为商标侵权的“混淆标准”。混淆标准的逻辑前提是商标的识别功能,即任何有碍于指示商品与服务来源功能发挥,已经或可能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使公众认为两者之间有某种特定联系的商标使用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这里尤其值得要注意的是,混淆标准判断包括混淆可能性判断与混淆结果的判断。结合商标识别功能来看,应当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割断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对应关系,使得误认成为可能性,第二个层次是基于第一个层次导致消费者对商品与服务来源场产生误认结果。
 
古龙公司使用的“卡罗娜”标识与百威公司的商标“科罗娜”“卡罗娜·爱科拉”构成近似应无疑义,两审法院也都予以了认定。因而,侵权与否核心是判断使用行为是否削弱或割裂了“科罗娜”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即混淆的可能性判断,或者直接导致“合理谨慎消费者”误认为古龙公司的“卡罗娜啤酒”来源于百威公司或摩得罗公司,即混淆结果的判断。一审法院认为,古龙公司的使用行为最后导致的结果仍然是让消费者确认涉案的商品是权利人摩得罗公司提供的商品,其使用行为并未将商品与权利人割裂,使消费者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因此认定古龙公司使用“卡罗娜”的行为不构成混淆。[6]该认定虽然就“对应关系”作了一定描述,但失妥之处在于从“使用行为最后导致的结果”倒推“对应关系割裂与否”,而非就使用行为本身分析判断“对应关系割裂与否”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古龙公司在标有英文“Coronita Extra及图形”标识的涉案啤酒上使用了“卡罗娜”标识,破坏了“科罗娜”商标与英文“Coronita Extra及图形”商标之间的对应性,割裂了涉案“科罗娜”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削弱了涉案“科罗娜”商标的来源识别作用,亦使得百威公司为提高涉案“科罗娜”商标知名度,开拓国内市场所作出的努力受到损害,属于《商标法》第57条第7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构成商标侵权。该认定结论至少明确指出了使用行为割裂对应关系,阻碍了商标识别功能得发挥,间接指出这种阻碍行为带来了“混淆可能性”。综上,两审法院在商标侵权认定结论上具有一致性,但在有关是否混淆的说理论证上有明显差异,窃以为二审法院在混淆认定上较为客观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