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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贸易下进口商标识使用行为的侵权防范建议
发布于 2021-09-16 09:18 阅读()
跨境贸易因涉及跨法域、涉及通关,并伴有检验检疫、中文标签等要求,因而涉及商标使用的场景杂、环节多,如涉及平行进口则进口商还将面临权利人或被许可人出于渠道清理等目的维权等问题,因此,跨境贸易进口商从事进口贸易过程中(含进口通关与境内流通环节)在涉及商标标识使用时尤其需要注意商标侵权防范。以下几个方面可供借鉴与参考:
(一)通关文书等行政类书面材料中尽可能避免使用标识或应原貌使用。如前所述,在报关单、检验检疫文件上使用商标标识属于商标法上的商标性使用,如非合理使用亦无授权,承担商标侵权责任在所难免。因此,通关文书等行政类文本上的标识使用需注意:1、境外品牌商标的使用应保持原貌,不作任何变更和附加;2、境内对应商标的使用亦应保持原貌,尤其是音译商标,须严格按照权利人音译原貌使用,不作任何变更,即便是同音、近形的翻译使用;3、通关文书上的商标标识使用并非强制必须项,尽量避免商标标识的使用。
(二)音译商标不改变进口商品原标识。平行进口商为提高商品在境内市场辨识度与流通便捷性,通常会将外文商标音译成中文标识并加贴适用于商品及/或外包装上。该类音译行为通过两种情形,即音译为与境内被许可人注册的中文商标不同(含近似与不同)的标识、与境内被许可人注册的中文商标相同的标识。
1、音译为不同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境内被许可人出于同样目的,通常也会将外文商标音译为中文标识,这种音译充分体现了权利人及被许可人在使用商标时的决策和意志,这也是商标权人对其商标享有支配权的体现。任何未经许可的差异化音译行为都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该行为割裂了中英文商标标识的对应关系,削弱了商标的识别功能。本案中二审法院明确指出,古龙公司在标有英文“Coronita Extra及图形”标识的涉案啤酒上使用了“卡罗娜”标识,破坏了“科罗娜”商标与英文“Coronita Extra及图形”商标之间的对应性,割裂了涉案“科罗娜”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削弱了涉案“科罗娜”商标的来源识别作用,亦使得百威公司为提高涉案“科罗娜”商标知名度,开拓国内市场所作出的努力受到损害,给涉案商标权造成损害。
2、音译为相同标识原则上不构成商标侵权。即,境外品牌商标不论是否已在境内申请注册商标,只要权利人或被许可人载有中文标识的商品已在实际流通,则进口商在进口商品上使用相同音译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如系已在境内注册,且带有中文商标的商品已投放市场,则属于商标权利用尽。如系未在境内注册,但中文标识已加贴于商品或外包装并在市场流通,则音译为相同标识行为并未割裂中文标识与商品或服务的对应关系,不构成对权利人商标专有权的侵害。
综上,进口商在销售平行进口商品的过程中,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持进口商品原貌,不改变进口商品的原标识、包装及装潢,加之我国法律未强制要求翻译外文商标,故即使在需要加贴中文标签的情况下,也应当使用进口商品上标注的原外文商标,以免侵害商标权人在我国境内对中文商标享有的合法权益,保障商标权人、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7]下的商标标识使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区别于一般贸易进口,尤其是在中文标签方面并无强制要求,即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渠道进口的物品本身或外包装可以不加贴中文标贴,可以是物品出口或加工生产地区的语种标签。此种场景下,进口商的任何标识音译行为都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应尽量避免音译行为。具体而言,当权利人并未在境内申请注册中文商标,则进口商应避免标识音译行为,否则属于擅自建立权利人外文商标与进口商音译标识的对应关系,属于对权利人商标权的侵害。当权利人已在境内另行注册中文商标,且已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商品上使用的,也应音译与境内中文商标完全一致的标识。概言之,选择使用哪个商标或不使用哪个商标,选择境内另行注册中文商标或不注册,选择注册后使用或不使用,都是商标权人的选择与决策权,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擅自音译行为都存在较高的商标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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