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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22230号“摩萨琪 MOSAQ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5 10:56 阅读()

    异议人:上海摩萨克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婴迪舒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摩萨克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婴迪舒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2822230号“摩萨琪 MOSAQ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摩萨琪 MOSAQI”指定使用于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82973号“摩萨克”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相近,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822230号“摩萨琪 MOSAQ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