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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72528号“图爱妻”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5 10:43 阅读()

  异议人:宁波爱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中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云鹏
  异议人宁波爱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云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2672528号“图爱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爱妻”指定使用于第11类“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11477号、第30759158号“爱妻 AICHEN”商标等系列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1类“空气冷却装置;空气再热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672528号“图爱妻”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