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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著录事项的公示效力

发布于 2021-09-14 10:53 阅读()

专利著录事项中登记的发明人具有公示效力,在无其他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应认定专利著录事项中记载的发明人即为专利的实际发明人。这一点类似于著作权登记的公示效力,虽然都具有一定的公示公信力,但有相反的有力证据证明时也可以推翻。
 
 
 
例如:在“曾永福、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2017)粤73民初3581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30号】中,原告曾永福是涉案专利登记公示的发明人之一,被告怡信公司虽然主张原告曾永福入职公司后未从事研发工作,不是涉案专利的实际发明人,但是被告怡信公司的证据均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后,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无法推翻专利著录事项的公示效力。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曾永福为涉案专利的实际发明人,判决被告怡信公司应当支付曾永福职务发明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