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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的证据的确认
发布于 2021-09-14 10:38 阅读()
证明对涉案专利实质性贡献的证据应是形成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的证据。由于专利申请涉及到信息公开,无论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授权时公开,还是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前公开,毫无疑问的是,在发生纠纷前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均处于可以被公众所知的状态。为了避免在涉案专利公开后伪造相关证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着重关注相关证据的形成时间。
例如:在“冯寅绍、与朱亮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案”【(2018)沪73民初810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397号】中,原告冯寅绍认为被告朱亮利用公司规章制度漏洞将自己作为发明人,为了证明自己对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原告冯寅绍提供了自己的手稿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但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冯寅绍用于证明对专利实质性特点贡献的手稿未经鉴定,也无法证明手稿的形成时间,不支持原告冯寅绍为涉案专利实际发明人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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