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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是否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判断

发布于 2021-09-14 10:31 阅读()

在专利领域,实质性特点不仅仅是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更是该技术方案对现有技术的贡献之处,也就是该专利创造性的来源。只有对发明创造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才是涉案专利的实际发明人,对于一些组成发明创造的技术,若只是运用了常规技术手段的人则不被认为是发明人。不同类型的专利对于专利的创造性有着不同要求,比如发明专利的创造性需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的创造性需要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外观设计专利应当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
 
 
 
例如,在“陶柳成与江苏紫东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涂道军等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案”中,法院将涉案专利与原告入职前被告已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二者虽然存在区别,但是法院认为这些区别仅是简单置换以及常规技术手段,不能达到创造性贡献的程度。
 
 
 
对于是否属于创造性贡献,在专利法及其审查指南等部分有着较为详细的介绍,在实践中可以利用三步法进行判断,这也是一些法院在认定发明人时重点在“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具体技术方案区别”这些方面进行对比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