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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实质性特点的确定

发布于 2021-09-14 10:22 阅读()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所称“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第八百四十八条所称“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包括对技术成果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也即技术成果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人民法院在对创造性贡献进行认定时,应当分解所涉及技术成果的实质性技术构成。提出实质性技术构成并由此实现技术方案的人,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上述司法解释虽然是对技术合同的解释,但职务发明与职务技术成果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其区别仅在于该项技术是否申请专利保护,因此,该条关于“创造性贡献”的定义对专利发明人认定有着相当的借鉴意义。该条规定提出了在认定创造性贡献时,对实质性技术构成的“分解式”判断方法,即先从涉及的发明创造中分离出实质性特征,再一一比对涉案发明人是否对这些实质性特征作出了创造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