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金榜研究院 > 金榜讲堂 >

专利发明人的工作职责

发布于 2021-09-14 11:08 阅读()

在涉案专利未登记涉案发明人姓名的情形下,法院可以参考发明人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以及学历背景等来判断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关系。
 
 
 
例如,在“大连东鼎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维翰(大连)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2019)辽02民初字第284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335号】中,法院基于何文、高伟在东鼎公司的工作岗位为行政、采购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也从事行政、采购工作,且东鼎公司在原审庭审中亦认可何文和高伟不从事技术工作,涉案专利的作出与何文、高伟在东鼎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及分配的任务无关,二者不是涉案专利的实际发明人。
 
 
 
当然,工作职责仅是判断涉案发明人是否与涉案专利技术相关的其中一个考量因素,法院经常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因此,即使工作职责中不带有研发相关内容,仍有可能被认定是专利的实际发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