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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76410号“修世缘XIUSHIYU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3 16:53 阅读()
异议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修世缘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修世缘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5期《商标公告》第42176410号“修世缘XIUSHIYU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修世缘XIUSHIYUA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5891号“今世缘JINSHIYUAN”、第13003060号“今世缘”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工商管理辅助业;拍卖”、“寻找赞助”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组成、设计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服务与上述商品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产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显著,并且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组成、设计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亦具有明显区别,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模仿其引证商标,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176410号“修世缘XIUSHIYU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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