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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760591号“AORRGVIV”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3 17:13 阅读()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锋淼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锋淼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5期《商标公告》第40760591号“AORRGVIV”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AORRGVIV”,指定使用于第11类“龙头;抽水马桶;坐便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4310号、第7823941号、第12862498号、第17900897号“ARROW”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抽水马桶”、“卫生器械和设备”、“水管龙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760591号“AORRGVIV”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