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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74692号“今满缘”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3 16:48 阅读()
异议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文欣
异议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文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5期《商标公告》第41974692号“今满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今满缘”,指定使用于第16类“纸;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图画;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文具;印章(印);书写工具;绘画材料;数学教具”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8436号、第1220504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滤纸;复印机用油墨纸;纸板;印刷品;广告画;笔;墨水;印章;印油”、“卫生纸;扑克牌;纸盒;装订细绳;办公文具(不包括笔墨印胶水);办公式家用胶带;丁字尺;绘画板;打字机;教学教具;建筑模型;念珠”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今满缘”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汉字部分“今世缘”首尾汉字相同,仅中间汉字略有不同,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974692号“今满缘”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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