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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64676号“金淮缘”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3 16:39 阅读()

  异议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三珍坊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三珍坊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5期《商标公告》第40664676号“金淮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淮缘”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矿泉水(饮料);能量饮料;饮用纯净水;植物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8937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不含酒精饮料;制饮料糖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在先注册的“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经其长期宣传和使用,在食品饮料行业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今世缘”系列商标文字差异不明显,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664676号“金淮缘”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