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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89778A号“WON MAX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3 16:33 阅读()

 
  异议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大汪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大汪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5期《商标公告》第41089778A号“WON MAX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ON MAX及图”指定用于第18类、第35类等商品和服务上。异议人对上述所有类别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被异议商标“WON MAX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8类“手杖;系狗皮带;动物用口套;宠物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58846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8类“运动袋;购物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06049号、第15908056号“蝙蝠侠BATMA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8类“皮制带子;手杖柄”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的右半部分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可判为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被异议商标“WON MAX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76597号“蝙蝠侠BATMA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隐形眼镜清洗液;胶布;绷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第1984468号“图形”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及侵犯其著作权、商品化权益等在先权利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规定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089778A号“WON MAX及图”商标在“手杖”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和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