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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55397号“益添元”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0 14:52 阅读()

  异议人:山东养力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吕艳玲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养力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吕艳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3355397号“益添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益添元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蔬菜汁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豆类饮料;米制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0172111号“益正元”商标,第30321583号“益正元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果汁;无酒精饮料;水(饮料)”等。   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被异议商标“益添元”整体具有商标的显著性,不属于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等特点的情形,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缺乏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355397号“益添元”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