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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40420号“珂润珂泊CURE CLUB”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0 15:04 阅读()

    异议人:花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淄博妆了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花王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淄博妆了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3期《商标公告》第39840420号“珂润珂泊CURE CLU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珂润珂泊CURE CLUB”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精油;化妆品;化妆棉;化妆品清洗剂;洗面奶;沐浴露;美容面膜;化妆粉;防晒剂;牙膏”。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19626号“珂润”、第514696号“CUREL”、第8076376号“CURE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化妆粉底;护发制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沐浴露;化妆品;美容面膜;化妆棉;化妆粉;化妆品清洗剂;防晒剂”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的中文商标,双方英文部分区别亦不够明显,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其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840420号“珂润珂泊CURE CLUB”商标在“化妆品;化妆棉;化妆品清洗剂;沐浴露;洗面奶;美容面膜;化妆粉;防晒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