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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13123号“花仔HUAZA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0 14:38 阅读()

  异议人:潍坊润大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坚诚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临沂市鲜夫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腾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潍坊润大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临沂市鲜夫子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9期《商标公告》第43113123号“花仔HUAZ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花仔HUAZAI”指定使用于第29类“腌制蔬菜;果冻;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06373号“华仔HUAZAI”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死家禽;肉;咸肉”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113123号“花仔HUAZA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