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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16352号“祖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0 14:09 阅读()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西南宁祖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商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南宁祖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3期《商标公告》第42216352号“祖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祖龙”指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黏合剂;固化剂;肥料;制革用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872944号“龙牌”商标、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商标、第5443945号“龙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建筑物”、第17类“填缝材料”、第19类“石膏板;石膏”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216352号“祖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