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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729344号“宝马BAOM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0 10:15 阅读()

    异议人:宝马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北山羊(厦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马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北山羊(厦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38729344号“宝马BAOM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宝马BAOM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品制马桶盖罩”。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663925号“BMW”、第G673219号“BMW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4类“布料及纺织品(属此类的)”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经异议人长期宣传和广泛使用,其中文“宝马”和英文“BMW”商标已产生紧密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BMW”商标所对应的“宝马”商标文字相同,若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729344号“宝马BAOM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