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42123927号“生菜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0 10:23 阅读()
异议人:金菜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长沙微欣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金菜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沙微欣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第42123927号“生菜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生菜地”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市场分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38400号“金菜地JINCAIDI及图”、第19315101号“金菜地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然属于类似服务,但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豆腐制品;酱菜”上的“金菜地JINCAIDI及图”商标虽然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行业上差异较大,且双方商标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异议人请求本案应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异议人“金菜地”系列引证商标为已注册商标,因此本案不属于上述条款的调整范围。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123927号“生菜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商标诚实信用原则和恶意抢注的区别 12-01
-
如何防止商标被恶意抢注 12-01
-
哪些情形属于恶意抢注使用域名 12-01
-
恶意抢注商标的原因有哪些 12-01
-
禁止恶意抢注商标的意义 12-01
-
什么是商标抢注行为 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