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41201056号“H-DN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0 10:17 阅读()
异议人:思科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响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思科技术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响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41201056号“H-DN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DNA”指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224853号“CISCO DNA”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软件运营服务(SaaS)、计算机软件更新(替他人)”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201056号“H-DN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商标诚实信用原则和恶意抢注的区别 12-01
-
如何防止商标被恶意抢注 12-01
-
哪些情形属于恶意抢注使用域名 12-01
-
恶意抢注商标的原因有哪些 12-01
-
禁止恶意抢注商标的意义 12-01
-
什么是商标抢注行为 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