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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79060号“杰邦特 JIEBANGT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9 14:46 阅读()

     异议人:邦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董彩侠
  异议人邦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董彩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2679060号“杰邦特 JIEBANGT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杰邦特 JIEBANGT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加工过的坚果;鱼制食品;水果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果冻”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38556号、第12025824号、第29643161号“邦杰”、第11229851号“邦杰食品 BANGJIE FOOD”、第12380492号、第21639861号“新邦杰”、第27165558号“杰人坊”、第42256740号“邦杰王”、第42256739号“金邦杰”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食品;肉;火腿;蛋;牛奶制品;奶油(奶制品);酸奶”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或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679060号“杰邦特 JIEBANGT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