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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74656号“MYLE POD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9 14:47 阅读()

  异议人:MVH I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日霞
  异议人MVH I公司对被异议人吴日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1174656号“MYLE POD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YLE POD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非医用含烟草代用品的香烟;电子烟斗;安全火柴;香烟打火机;过滤嘴;除香精油外的电子香烟用调味品;电子香烟盒;电子香烟用尼古丁液;电子香烟烟液;电子香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478968号、第37698231号“MYLE IT'S A LIFESTYLE”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4类“鼻烟;烟草;鼻烟壶;香烟烟嘴;火柴;吸烟用打火机;香烟过滤嘴;除香精油外的电子香烟用调味品;电子香烟;电子香烟烟液”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MYLE”,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商标的抄袭、摹仿,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174656号“MYLE POD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